第三类是苏联行政法学教材,包括瓦西连柯夫等《苏维埃行政法》]、行政法参考资料(索引)。
[85]洪家殷:《行政罚法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6年版,第15-16页。谢瑞智:《违警罚修正方向之探讨》,《中国论坛》1979年第9期,第18-21页。
[32]K. C. Davis. Discretionary Justice: A Preliminary Inqury,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1971,pp.27-29。譬如,行政处罚中行为的德语为Handlung,而刑罚上的行为却是Tat;有责性的德语为Vorwerfbarkeit,而刑罚上有责性却为Schuld,等等。[12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99页。以贝林(Ernst Beling)、封·希斐(R.von Hippel)、迈耶(H. Mayer)等人为代表[35]的量的区别说认为,刑事不法与秩序不法并无本质上的不同,仅有量的差异。并且相较于刑罚而言,亦具有行政处罚的独特属性。
林山田:《订立行政罚法,以代违警罚法》,《中国论坛》1979年第9期,第12-17页。但按其情节,得减轻或免除其处罚。(一)五四宪法中的人民主权原则五四宪法具体展开了人民主权原则,这就是毛泽东所强调的宪法草案从法律上保证发展国家的民主化[50]。
[49] 《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9页。[26] 《李大钊文集》(上),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16页。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决议,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五四宪法起草过程中,毛泽东强调要集中权力,要能灵活使用,遇到紧急关头,别人打进来了,常务委员会就可以决定问题,无需等着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且不是等到宣布了战争状态再开枪,而是先打后宣布,常务委员会也可以立即开会,可以立即下命令行动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可以立即指挥军队,立即下命令打[67]。
主权原则贯穿于一国宪法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构成理解宪法秩序的底层逻辑。首先,五四宪法是一部民主的宪法,其由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并经过了空前规模的全民讨论,具备坚实的人民主权基础。
[38] 《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周恩来总理兼外长的外交报告》,载《人民日报》1954年8月14日,第1版。人民民主原则是走向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保障,即五四宪法开篇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义制度,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消灭剥削和贫困,建成繁荣幸福的社会主义社会。(二)五四宪法中的国家主权原则从《共同纲领》到五四宪法,国家主权原则的内涵和外延更加充实和清晰。(二)现行宪法对国家主权原则的深化现行宪法不仅拓宽了人民的界限范围和主权行使形式,形成全过程人民民主理论,而且更新了中国和国家的概念。
综上所述,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从人民主权和国家主权两个维度确立了新中国的立国原则。五四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即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2014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92]。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其四,国家主权原则配置了宪法主体的责任。[59]由此可见,经济的民主化依赖政治的民主化,国家机关主导社会主义改造体现为自上而下的行政力量,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主义改造体现为自下而上的民主动员。
[36] 参见《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08页。邓小平对此曾强调,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104]。
第2条进一步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直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意味着,新中国武装力量来源于人民且属于人民,人民军队深知为谁而战,这是新中国武装力量与旧式军队的本质区别。革命的中国意味着新中国诞生是中国人民革命精神的成果,是中国人民革命传统的发扬。在就建政方案征求民主人士意见时,有人主张新政协即等于临时人民代表会议,即可产生临时中央政府,现在对内对外均需要,待全国统一后,再成立正式的[34]。[9] [法]让·博丹:《主权论》,李卫海、钱俊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5页。五四宪法以过渡时期总任务为体,以人民主权和国家主权为两翼,使得主权原则在宪法文本中得到系统展开与有效落实。
首先,《共同纲领》坚守新中国领土主权的完整,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的任务是保卫中国的独立和领土主权的完整,保卫中国人民的革命成果和一切合法权益,规定新中国外交原则为保障本国独立、自由和领土主权的完整,并进一步指明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56] 前注[50],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书,第1285页。
是文明更新的结果,不是文明断裂的产物[81]。[30]这意味着在规范和原意层面上,《共同纲领》鲜明地宣示了人民主权原则,并为予以落实而进行了具体的制度建构。
[11] 参见[美]小查尔斯·爱德华·梅里亚姆:《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史》,毕洪海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35] 参见《周恩来选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305页。
与旧有的官僚资本企业有本质不同,新中国的国营企业保障工人参与管理的民主权利。中国没有侵犯别国主权的意图,也决不容忍别国侵犯中国的主权[38]。五四宪法所呈现的国家主权原则在精神上与《共同纲领》一脉相承,但在条文内容和规范表述上颇有创新,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37] 杨胜群、陈晋主编:《亲历者的记忆:协商建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第320页。
[42] 参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2卷上册),中共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第28-29页。[98] 《我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有关会议文件集(1972年)》,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8页。
奥本海及其后继者在近代国际法语境中发展了主权理论,提出主权国家是真实的国际人格者,并且指出彼时主权理论的孱弱之处,从国内法的观点表现出来的主权,……究竟在什么程度上是与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相适合的呢?[19]晚近也有学者直接反对国家主权概念,比如尼古拉斯·波利蒂斯就明确主张放弃主权概念,并建议作为国际法上完全平等的主体,各国必须拥戴一个共同的、至上的法律[20]。最后,《共同纲领》高度重视新中国的文化主权。
以至于在讨论新中国的国号时,曾经亲历辛亥革命的司徒美堂就坚决反对沿用民国国号,直言我是参加过辛亥革命的人,我尊敬孙中山先生,但对于中华民国四个字,则绝无好感,理由是中华官国,与民无涉[86]。一方面,国家主权原则要求我国武装力量具有保卫国家主权的能力。
[99]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下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812页。其三,国家主权原则确定了武装力量的任务。李大钊在1917年撰文提出宪法上有创造或变更政府之最高权能者,即为主权者[26]。其最初版本《中国人民民主革命纲领草稿》就提出人民为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出自人民大众,属于人民大众。
不同于《共同纲领》中的领土主权一词,五四宪法开始使用国家主权概念。《共同纲领》涵盖领土、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层面的主权内涵,使主权原则成为新中国的立国原则。
[88] 习近平:《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21年7月1日),载前注,《习近平著作选读》(第2卷),第478页。[8]尽管并未使用主权概念,但其所谓的城邦最高治权已经相当接近于主权的内涵。
刘少奇在宪法草案报告中强调,人民民主国家是相对于资本主义国家而言的,二者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国家,概因在资本主义国家里,无论怎样标榜‘民主,终究只是占人口中极少数的资产阶级居于国家的统治地位,在我们这里,最大多数的人民才真正是国家的主人[55]。[96] 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2017年10月18日),载前注,《习近平著作选读》(第2卷),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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